李明洋
本月初,報載一名國中自閉症女孩(以下以個案稱呼)以打字溝通方式控訴父親對其性侵的新聞[1]-[5]。
這宗案子見報後,有不少朋友和我提起,後來我也陸續和幾位國內學術界和實務界,以及美國的朋友聯繫,但由於缺乏第一手資料,僅能從報紙上的內容獲得訊息,而彼等報導所提供的訊息不僅有限,而且模糊,因此實不能驟下斷語。不過,筆者認為這些報導的內容(若報導內容屬實)實有許多值得提出檢視之處,以供各界思考,進而釐清其中若干模糊不清之處:
一、報導對於個案所採用的媒介物交代不清
從各篇報導的內容可知,許多媒體記者對於個案所採用的溝通媒介,不僅在稱呼上莫衷一是,而且在觀念上亦有極須澄清之處:
1.就溝通媒介的稱呼來說,聯合報稱之為"點字輔助溝通系統",中國時報稱之為"俗稱點字版的擴大及替代性輔助溝通系統",蘋果日報稱之為"替代性輔助溝通系統,然後加註即點字版",自由時報稱之為"點字版溝通系統",中央社則稱之為"類似點字板的擴大及替代性輔助溝通系統"。由此可見,各報記者在描述個案所採用的溝通媒介時,稱呼並不統一,而且十分模糊。筆者遍查文獻資料,有的只是將低口語或無口語者用來溝通的打字溝通媒介物稱為"紙鍵盤"、"打字溝通版"或"溝通器(communicator)",卻從沒看過任何人將之稱為"點字板(版)",而且,這個所謂的"點字板(版)"和視障者所使用的"點字",兩者間是否有關聯性呢?若不加以解釋,恐怕會被外界誤會為是同一種媒介,而貽笑大方。所以,這些媒體記者所指的"點字板(版)"到底是何方聖物,實在是令人費解。
2.從各家媒體報導的內容可知,幾乎所有記者均一面倒地將這個"點字板"歸類為"擴大及替代性輔助溝通系統(簡稱AAC)",這其中實應加以釐清:如果個案是在獨立的情形下使用諸如溝通版之類的媒介進行溝通,那麼將之歸類於AAC,或許還有爭辯的空間;但如果個案是在他人協助之下進行溝通(亦即30餘年前風行於美、澳等國的促進溝通訓練,簡稱FC),那麼將之歸類為AAC,就實在是一大誤謬,因為即使是強調獨立打字的IPM和RPM至今仍不被AAC官方所承認,那麼何以需要協助之FC居然能冠冕堂皇地列入AAC的一員?實在沒有道理。
二、檢調單位恐無針對溝通法進行科學驗證
報導指出,檢調單位"為確認點字版溝通系統的可信度,行文醫學中心請求協助",結果院方表示,"該系統在醫學語言治療自閉症上,可信度相當高"[2],據此,檢察官乃採信個案說詞,起訴被告。若報導內容屬實,那麼以下兩點值得提出來探討:
1.檢調單位對於該溝通系統的真實性持保留態度,是頗為合理的懷疑,但是在懷疑之後,卻僅行文醫學單位,使得該方法是否可信,乃取決於醫學單位的意見。這樣的作法實令筆者不解,若檢調單位對該溝通法存疑,除了徵詢醫學單位的意見外,更應該求助於研究單位,採取科學程序,針對該溝通法進行實際驗證,如此不是更具有可信度嗎?我們從FC的歷史發展中即可清楚看到,澳洲政府早在Crossley提出FC的方法不久,旋即邀集專家團體針對該溝通法進行實徵研究,之後爆發性侵訟案時,法院亦委託研究單位對個案採用的溝通法進行實徵調查,以驗證個案表達的內容是否足堪採信;而當FC在美國造成性侵控訴案風波時,法院亦要求律師或醫學單位針對個案的溝通法進行科學檢驗,而不是只憑醫學單位片面之詞即可認定是非,若此,是否顯示出我國檢調單位過於輕忽科學辦案的重要性,抑或過於仰賴醫學權威的說詞?
2.醫學中心在接獲檢方求助時,表示該治療法(溝通法)可信度相當高,實令筆者啞然。國內的醫療單位從來就不曾在學術期刊上發表過探討與該溝通法相關的任何文章,更不必說曾針對類似的溝通法進行過實徵研究,況且從以往國外所累積的研究報告資料可知,該溝通法的效用幾乎不被任何科學證據所支持,那麼該醫學中心到底憑哪一點,可以如此斬釘截鐵地表示該溝通法非常可信?實在令人無法苟同。從國內打字溝通的發展脈絡,筆者非常深刻地感受到,國內與國外的醫學界無論在作法上或觀念上都截然不同,比如國外對於類似FC等未經過實證科學證實的溝通法(或療法)反對最烈的往往是醫學界(例如美國青少年心理學會、美國小兒科學會,以及美國聽語學會等),國內卻是一些民間醫療院所推廣的最為徹底;又如FC在國外出現後,率先針對該法進行實徵研究的往往都是醫學界人士(如Wheeler等人),但國內直到目前為止,醫學界人士仍舊靜默無聲,從來就沒有人登高一呼,要針對類FC等溝通法進行驗證者。無怪乎,在FC幾近銷聲匿跡的30年後,竟然能在臺灣大行其道,不是沒有道理的。
三、本案的重點在過程,而非結果
筆者在與一些實務界和學術界朋友的討論中發現,不少人關心的是這件訟案的結果,亦即個案是不是真的被父親性侵,然而筆者所重視的卻是這件訟案的過程,亦即檢調單位是否以符合科學的方法辦案。許多人對於某件事情的看法,往往是由結果來論斷,比如孩子考試成績不理想,做父母的往往就會認為孩子不努力、偷懶之類的,卻很少會去詢問孩子在學習的過程中是否遇到問題;又如國家領導階層往往將某某機構評比的國家競爭力指數拿來做為經濟復甦的依據,卻不曾用心去體會基層老百姓度日如年的事實。因此,面對這件案子,若檢調單位未能秉持科學辦案的方式,去檢視該溝通法的真偽,而結果亦判決性侵案成立(或許法官係根據其他證據判斷,而非採信溝通打字的證詞),那麼極有可能有如下幾種情形發生:
1.某些倡導類FC溝通法的人士,極可能依此判例大作文章,將判決結果當成證實打字溝通有效的說詞,致使各種打字溝通法愈加混亂(有效與無效者混為一談),導致國內打字溝通的環境更形惡化。
2.某些採行類FC溝通法的人士將判決結果當成該法有效的擋箭牌,如此極可能掩蓋該溝通法並未通過科學驗證的事實,進而迫使"科學"必須重新定義。
3.該判例極可能成為往後受理所有打字溝通訟案的參考範例,而使得爾後控方無須經過科學程序偵辦案件,致使司法界科學辦案的精神留於口號,亦可能因此而誤入人於罪。
4.社會大眾可能因此認同類FC溝通法,即使該法並未接受實證研究的證實。
5.某些家長可能因此要求教育單位配合採用類FC溝通法,而徒增教學上的困擾與爭議。
6.某些不肖人士可能透過類FC溝通法,控制低口語或無口語個案溝通,遂行不法之事。
事實上,本案的重點並非結果,而是過程,亦即檢調及法庭是否採行科學程序,針對該溝通法的真偽進行驗證,否則,即便法庭判決性侵案不成立,某些倡議類FC溝通法的人士仍舊會以"個案可能說謊"的理由加以辯駁。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針對該溝通法的真偽進行科學驗證,將驗證該法之真偽與性侵事實與否區隔開來,如此則無論性侵案是否成立,都不能依此做為認定該溝通法是否有效的證據,也唯有如此,方能正本清源,杜絕某些有心人士混淆社會視聽的可能。
企盼司法界能正視此案件的嚴重性,秉持科學辦案的精神,針對該溝通法進行科學驗證,從而做出公正客觀的判決,以建立國內健康而乾淨的打字溝通環境。
參考資料
[1]中央社(2013/04/09): 2度性侵自閉女兒 狼父遭訴。
[2]自由時報(2013/04/10): 自閉系統點字版 擒狼父。
[3]中國時報(2013/04/10): 「誰准爸這樣對我?」 自閉女控狼父。
[4]蘋果日報(2013/04/10): 自閉少女翹臀自慰 揭狼父性侵。
[5]聯合報(2013/04/10): 透過點字輔助溝通系統 自閉少女控狼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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