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洋
如前一章所述,以往的三種訓練法雖廣為人知且行之有年,然而,在時空背景的差異下,有許多作法並不符合本國國情,也不適合在教學現場實施。基於此,筆者將上述三種方法予以融合,修訂成較符合國內法令及教學現場需求的「證據本位如廁訓練法」。
⊙證據本位如廁訓練法的實施流程
證據本位如廁訓練法係採用具科學驗證性質的研究單一受試研究法(Single Subject Study),以其中的撤回設計(Withdrawal Design)概念,將如廁訓練流程分為基線期(Baseline Phase)、處理期(Intervention Phase)、撤回期(Withdrawal Phase)等3個階段(請見圖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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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5-1 證據本位如廁訓練法的實施流程 |
由圖5-1可知,訓練者在基線期(A)和撤回期(C)均不介入,只有在處理期(B)才介入。其次,撤回期主要是要了解經過介入後,孩童的如廁行為是否具有維持效果,以做為整體如廁訓練成效的評斷依據。此外,各階段所花費的天數,端視孩童的如廁表現而定。
■可以將處理期細分成數個階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處理期階段,許多智能障礙兒童需要藉由漸進的訓練方式,才能逐漸養成正確的如廁行為與習慣。亦即訓練者先給予孩童大量如廁提示,例如給予口頭提示、圖卡提示、肢體提示等;等孩童均能在大量提示下順利如廁後,再給予孩童少量提示,例如只給予圖卡提示;等孩童也能順利在少量提示下順利如廁後,即不再給予孩童如廁提示。透過此種循序漸進的方式,以期養成孩童不需要提示也能主動如廁的能力與習慣。
對於能力較弱的孩童,訓練者給予孩童提示的程度可能相對較高,例如需要透過口頭、圖卡、手勢、肢體協助等大量提示;對於能力較佳的孩童,訓練者給予孩童提示的程度則可能相對較低,例如只需要給予孩童圖卡提示即可。因此,訓練者可以根據孩童的能力,以及需要給予提示的程度,將處理期細分數個分階段。例如對於能力較弱的孩童,訓練者可以將處理期細分為大量提示階段(B1)、少量提示階段(B2)、為量提示階段(B3)、不提示階段(B4)等4個分階段;對於能力較佳的孩童,訓練者可以只將處理期細分為提示階段(B1)和不提示階段(B2)等2個分階段(請見圖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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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2
處理期可細分成數個分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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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3
孩童三天的如廁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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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4
加上趨勢線和平均值的曲線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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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5
增加追蹤期的證據本位如廁訓練法的實施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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